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LDM-113-附民-1199-202411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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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99號 原 告 李明敏 被 告 鄧凱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8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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