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LDM-113-附民-1207-2024101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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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07號 原 告 李建憲 訴訟代理人 郭岱庭 被 告 洪陸坤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洪陸坤被訴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7號傷害案 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原告李建憲本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係於上開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之113年10月8日始繫屬於本院乙節,亦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本院收狀戳章足參,依上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本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