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LDM-113-附民-1215-2024120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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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15號 原 告 林文惠 被 告 宋執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8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宋執平應給付原告林文惠新臺幣10萬元並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