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LDM-113-附民-1231-2025011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31號 原 告 曾鈞祥 被 告 雷政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7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資為抗辯。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73號案件 審理後,業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失所依附,一併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