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SLDM-113-附民-1258-2025010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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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58號 原 告 林佳佑 被 告 林信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9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信宏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 第69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