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LDM-113-附民-1293-2025021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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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93號 原 告 林祐玄 被 告 馬孝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47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47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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