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LDM-113-附民-1350-20250210-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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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50號 原 告 余孟容 被 告 葉峻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100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峻愷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訴字 第1000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此失其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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