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LDM-113-附民-1409-202411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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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09號 原 告 楊壽全 被 告 林梅珠 李嫣紅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9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梅珠、李嫣紅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憑,原告係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1月14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章可參,且原告提起本件斯時,尚無人提起上訴。是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於112年11月21日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為林梅珠),該案業經本院刑事合議庭於113年10月30日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