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LDM-113-附民-1433-2025021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33號 原 告 林鍾貴 被 告 江亘松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6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者 ,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9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其以書狀所提聲明及陳述各 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三、被告則以:刑事上固然不構成犯罪,民事上我仍認為應該要 賠原告錢,但原告實際受騙金額僅新臺幣(下同)2,500元,我只同意賠償此一金額,超過部分,我認為沒有賠償之義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同意原告2,500元部分之請求;超過2,500元部分,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 定,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規定甚明。而刑事訴訟法並無被告就訴訟標的認諾即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判決之規定。至民事訴訟法第384條雖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然此項規定中僅關於本於捨棄之判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8款,準用於附帶民事訴訟,至本於認諾之判決,則未定有準用之明文,自不得準用。是被告雖當庭聲明在2,500元範圍內同意原告之請求,但不生認諾之效力,先此敘明。 五、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一案,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064號案件審理後,業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失所依附,一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