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LDM-113-附民-1449-202502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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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4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75號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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