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LDM-113-附民-1535-202502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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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35號 原 告 黃清山 被 告 沈鑫誼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 0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沈鑫誼被訴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舒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