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LDM-113-附民-1541-202501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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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41號 原 告 AW000-H113424(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被 告 廖志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1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