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LDM-113-附民-199-202503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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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9號 原 告 李宗榮 被 告 黃子霖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7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李宗榮請求被告黃子霖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子霖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