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LDM-113-附民-199-202503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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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9號 原 告 李宗榮 被 告 黃子霖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7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李宗榮請求被告黃子霖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子霖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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