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LDM-113-附民-410-2025031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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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10號 原 告 張一德 被 告 林振弘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88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