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06-27
案號
SLDM-113-附民-485-202406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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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85號 原 告 蔡宗霖 被 告 黃昱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9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關於原告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 字第173號判決認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80號、第324號判決確定而諭知免訴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