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LDM-113-附民-533-20241210-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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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33號 原 告 劉萬里 訴訟代理人 任孝祥律師 被 告 楊靖時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自字第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被告查澎華部分另裁定移民事庭),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 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自字第5號判決 無罪,依照上開規定,應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