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SLDM-113-附民-589-20250306-3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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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89號 原 告 蔡孟美 被 告 許珮蓁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所謂無罪之判決,包括檢察官以被告犯實質上一罪或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而提起公訴,法院僅認其中一部分成立犯罪,就不成立犯罪部分,於理由中敘明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旨,而未於主文中諭知無罪之情形。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關於原告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 訴字第269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