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LDM-113-附民-769-202411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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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69號 附民原告 謝智宇 附民被告 曾龍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9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龍銓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公然侮辱罪嫌,向本院提起 公訴,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9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而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未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等節,有上揭刑事判決及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可考,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瀚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