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LDM-113-附民-913-202412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913號 原 告 江佩璇 被 告 李姿慧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47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所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其犯罪不能證明為 由而為無罪判決,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77號判決可稽。參照上開說明,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