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LDM-113-附民-934-2024102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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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934號 附民原告 李諺華 附民被告 鄭鈺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8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鄭鈺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一案,業經本院 以113年度易字第48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 書記官 林瀚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