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DM-114-交易緝-1-20250327-1

字號

交易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元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