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19

案號

SLDM-114-交易-12-20250319-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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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緝 字第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民國114年3月6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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