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05

案號

SLDM-114-交簡上-1-20250305-1

字號

交簡上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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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家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31日11 3年度審交簡字第18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公訴案號:11 3年度偵字第5352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 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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