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LDM-114-交簡-10-20250313-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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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淯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八日所為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 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鄭淯航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18日裁定改行簡易程序,惟因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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