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SLDM-114-交附民-21-20250319-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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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丁子玲 訴訟代理人 宋佳恩律師 被 告 陳筠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8號(即114年度交易字第23號 )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鐘乃皓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