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LDM-114-交附民-7-20250213-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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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林雅莉 林俊傑 林俊宏 林台生 上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被 告 蕭德寬 德盛建材有限公司 上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仁怡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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