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DM-114-單禁沒-101-202503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晏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41 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7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紫蛺蝶標本壹隻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晏儒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1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大紫蛺蝶標本1隻,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 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原於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經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定有明文。基此,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關於沒收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即不再適用,應回歸適用上開新修正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 察官於112年11月14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4144號為緩起訴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1128號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144號卷【下稱偵字卷】第46至48頁、第53頁,本院卷第7頁)在卷可稽。扣案之大紫蛺蝶標本1隻,經送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鑑定,認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第1項第1款之瀕臨絕種第一級保育類野生動物製品等情,有該中心112年8月10日物種鑑定書可參(見偵字卷第24至25頁),核屬違禁物甚明,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婉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