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DM-114-單禁沒-105-202503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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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詠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3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7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詠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期滿,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為0.338公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8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15號第21頁),經送鑑定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於第二級毒品,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721號卷第111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均不得持有,均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被告黃詠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期滿,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而本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毒品鑑定報告1份可佐,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包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供取樣化驗之甲基安非他命,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名稱 備註 白色透明晶體1包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721號卷第111頁) 2.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338公克。 3.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8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15號第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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