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LDM-114-單禁沒-11-2025011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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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發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4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發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中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 13年度毒偵字第4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首堪認定屬實。 ㈡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該中心113年3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97號卷第105頁),足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成分,且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