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DM-114-單禁沒-116-202503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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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宇志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宇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如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60、561號為緩起訴處分,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1年11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0號卷第95頁、111年度毒偵字第3223號卷第89頁),堪認該扣案物確係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內沾附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之一部分。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1 混有淡棕色透明結晶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含袋毛重0.4300公克,淨重0.253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2528公克) 2 白色透明結晶1袋(含袋毛重0.3890公克,淨重0.21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2118公克) 3 淡黃色微潮結晶1袋(含袋毛重0.9290公克,淨重0.73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7368公克) 4 淺黃色微潮結晶1袋(含袋毛重1.1650公克,淨重1.005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1.004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