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7

案號

SLDM-114-單禁沒-14-202501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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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俐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緩字第6 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俐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950、2213號),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期滿,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為0.660克(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810號扣押物清單),經送鑑定檢驗出含甲基安非他命,屬於第二級毒品,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365號卷第97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被告劉俐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950、2213號),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11月22日期滿,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而本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毒品鑑定報告可佐,屬違禁物,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盛裝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依同規定均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名稱 備註 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810號)。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365號卷第97頁)。 2.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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