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LDM-114-單禁沒-15-202502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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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士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緩字第6 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4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士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9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惟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更正)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 於112年5月3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91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5月17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4462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2年5月17日起至113年11月16日止,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且緩起訴期間屆滿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911號卷【下稱毒偵字卷】第84至85頁、第89頁、本院卷第7至11頁),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及士林地檢署112年度緩字第632號緩起訴執行卷宗、112年度緩護療字第130號、112年度緩護命字第257號觀護卷宗確認無訛,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 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306號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61、65、68頁),足證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殘留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揆諸前揭規定,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分別以乙醇沖洗、刮取殘渣,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檢驗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0月18日航藥鑑字第114101號毒品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62至64頁反面),是該等物品與附著其等上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既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併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于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保管字號 1 甲基安非他命2包 經檢視均為白色透明晶體且無差異,總毛重2.39公克,總淨重1.99公克,各取0.01公克化驗,總淨重餘1.97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850號(見毒偵字卷第65頁) 2 玻璃球吸食器1組(2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2987號(見毒偵字卷第62頁) 3 殘渣袋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