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4
案號
SLDM-114-單禁沒-18-202503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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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 包裝袋)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俊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緩起訴處分,扣案之白色或透明色晶體6包經送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又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專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續字 第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白色或透明色晶體6包,經送檢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物成分鑑定書(一)(二)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白色或透明色結晶6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係被告所有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自承在卷,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