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LDM-114-單禁沒-20-202501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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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浩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398號 ),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淺黃色菸捲(驗餘淨重0.9424公克,含 外包裝袋1只)1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浩承112年度毒偵字第398號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1案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期滿。該案扣案之淺黃色菸捲(驗餘淨重0.9424公克)1支經送鑑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浩承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 2年度毒偵字第398號為緩起訴之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400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上開緩起訴處分復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期滿,且因無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之情事,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訛,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至扣案之淺黃色菸捲(驗餘淨重0.9424公克)1支(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12號,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98號卷【下稱毒偵卷】第207頁,下稱系爭菸捲),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及非屬毒品之尼古丁成分等情(驗餘淨重0.9424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2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存卷可參(見毒偵卷第209頁)。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且因此等物品依法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及施用等,並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予以單獨宣告沒收。又本案系爭菸捲固檢出尼古丁,然依其現存狀態,無法與第二級毒品大麻析離;盛裝本案系爭菸捲之外包裝袋1只,依現行鑑驗方式,亦無法與所盛毒品析離,故均應一併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將系爭菸捲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