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6

案號

SLDM-114-單禁沒-33-202501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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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601 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17號、第218號、第219號、第220號、 第22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告陳志鴻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而有 以下犯行:  ⒈於民國109年7月6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 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7月6日20時15分許,在新北市淡水區新生街與新民街口,因其形跡可疑,經警盤查後,當場在其所駕駛之自小客車駕駛座下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驗餘淨重5.6886公克),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該醫院109年8月14日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21號)。  ⒉於109年7月14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後加以燒烤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7月14日17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前,因其形跡可疑,經警盤查後,當場在其所騎乘之機車置物箱之喇叭內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533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3.4431公克),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該醫院109年8月27日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18號)。  ⒊於109年5月16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其位於新 北市○○區○○○0號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後加以燒烤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5月16日17時50分許,經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其前開住處內進行搜索,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各為0.3320公克、0.0935公克),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醫院109年6月24日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19號)。  ⒋於109年11月5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11月5日21時10分許,在新北市淡水區北新路169巷69弄口,因其形跡可疑,經警盤查後,當場在其所駕駛之自小客車駕駛座腳踏墊下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954公克),經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09年12月2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20號(聲請書誤載為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17號)】。  ⒌於109年12月9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其上開住 處外面,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12月9日凌晨0時20分許,在新北市淡水區新民路322巷與大庄路口,因其形跡可疑,經警盤查後,當場在其所駕駛之自小客車車身前方左側旁,扣得塑膠球1顆(量微無法秤重),經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10年1月1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17號)。  ⒍於110年2月26日16時30分許,在新北市淡水區淡金路某處,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2月27日凌晨0時35分許,在新北市五股區台64線快速道路五股一匝道,因其形跡可疑,經警盤查後,當場在其所搭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駕駛座遮陽板夾層內,扣得玻璃球吸食器1個,並在其連帽外套內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771公克),經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10年4月1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110年度毒偵字第1601號)。  ㈡被告前開施用毒品犯行,業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於110年 8月12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前開扣案之各項毒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應諭知沒收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⑴於109年7月6日為警 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7月6日20時15分許,在新北市淡水區新生街與新民街口,因其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在其駕駛之自小客車駕駛座下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⑵於109年7月14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後加以燒烤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7月14日17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在其騎乘之機車置物箱之喇叭內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⑶於109年5月16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其上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後加以燒烤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5月16日17時50分許,經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開住處內進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⑷於109年11月5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11月5日21時10分許,在新北市淡水區北新路169巷69弄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在其所駕駛之自小客車駕駛座腳踏墊下扣得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⑸於109年12月9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其前開住處外,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12月9日0時20分許,在新北市淡水區新民路322巷與大庄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在其駕駛之自小客車車身前方左側旁,扣得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塑膠球1顆;⑹於110年2月26日16時30分許,在新北市淡水區淡金路某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2月27日0時35分許,在新北市五股區台64線快速道路五股一匝道,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在其搭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駕駛座遮陽板夾層內,扣得玻璃球吸食器1個,及在其連帽外套內扣得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嗣被告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5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8月1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8月17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01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17號、第218號、第219號、第220號、第2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全卷確認無訛,前開事實,應堪認定。  ㈡又前開案件所查扣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請鑑驗,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而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塑膠球上既殘留有無法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整體即與第二級毒品無異,是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聲請意旨雖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惟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由本院逕行更正檢察官所援引之條文,改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除由本院更正適用法條如前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含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至被告於109年7月14日另為警扣得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驗餘淨重3.4431公克),鑑定後確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608號卷第66頁),顯非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亦非屬違禁物,是聲請意旨此部分聲請,與上揭規定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盈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與數量 鑑定結果 偵查案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 ⒈白色或透明結晶6包,毛重合計7.1832公克,淨重合計5.6916公克,取樣0.0030公克鑑定,驗餘量合計5.6886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聲請書誤載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272號卷第53頁)。 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21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⒈米白色晶體1包,毛重1.1091公克,淨重0.8548公克,取樣0.0015公克鑑定,驗餘量為0.853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608號卷第66頁)。 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18號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⒈白色或透明結晶2包,毛重各為0.5607公克、0.3009公克,淨重各為0.3344公克、0.0958公克,各取樣0.0024公克、0.0023公克鑑定,驗餘量各為0.3320公克、0.0935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109年6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19號卷第53頁)。 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19號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⒈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1.20公克,淨重0.958公克,取樣0.004公克鑑定,驗餘量為0.95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9年12月2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286號卷第49頁)。 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20號 5 塑膠球1個 ⒈塑膠球1個,毛重0.1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月1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17號第62頁)。 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17號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⒈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0.96公克,淨重0.775公克,取樣0.004公克鑑定,驗餘量為0.77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4月1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727號卷第75頁)。 110年度毒偵字第16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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