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LDM-114-單禁沒-34-202501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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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CHUONG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5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6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 VAN CHUONG前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513號),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驗餘淨重為1.98克,經送鑑定結果,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於第二級毒品,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北市鑑毒字第306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513號卷第144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被告NGUYEN VAN CHUONG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513號),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而本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毒品鑑定報告可佐,屬違禁物,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盛裝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依同規定均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名稱 備註 白色透明晶體2包(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安保字第693號)。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北市鑑毒字第306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513號卷第144頁) 2.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