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LDM-114-單禁沒-35-202502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志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緝字第3 1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4618公克)均沒 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明。 二、本件被告前遭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 重0.4618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上開毒品成分,為本院核閱卷證無誤,參照上開說明,檢察官聲請將之沒收銷燬,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