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LDM-114-單禁沒-36-20250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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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世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277、2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6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世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77、27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於第二級毒品,此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被告上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 分確定乙情,有卷附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而本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310057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見112毒偵1984號卷第66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6月20日航藥鑑字第1132894號毒品鑑定書(見113毒偵1167號卷第75頁)在卷可佐,均屬違禁物,且其中扣案內殘留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分裝杓及毒品外包裝袋因均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均係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案號 1 其內殘留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77號 2 甲基安非他命4包(毛重3.0286公克,淨重2.1569公克,取樣量0.0030公克,驗餘量2.1539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1袋(實稱毛重0.2870公克,淨重0.12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1268公克)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78號 4 其內殘留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 5 其上殘留甲基安非他命之分裝杓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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