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LDM-114-單禁沒-41-20250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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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鴻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陸捌公 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鴻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為警查獲之扣案白色晶體1包,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如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含袋毛重0.3150公克,淨重0.01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0168公克),經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85號卷第19頁),堪認該扣案物確係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內沾附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之一部分。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