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LDM-114-單禁沒-42-202502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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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竑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 字第8932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非制式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 )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竑維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93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獲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9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上開案件經查獲時扣案之手槍1支,經送鑑定後,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一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13日刑理字第113604696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確屬違禁物無誤,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