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LDM-114-單禁沒-49-202502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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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 字第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俊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晚上7時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 時內之某時,在新北市○○區○○○街0巷0號4樓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6月29日下午5時18分許,為警持拘票至其上開住處執行拘提,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士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號),復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0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1月2日釋放出所;而被告於112年10月25日上午8時許,在其上開住處內,又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10月28日晚上9時許,駕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前,因違規吸食香菸而為警盤查,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吸食器1組,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士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號)之行為,則係於被告上開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而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均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號卷第161至162頁、本院卷第35至87頁),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職業醫學及 臨床毒物部,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022號卷第83至87頁),足證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器具,因殘留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揆諸前揭規定,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巧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銷燬之物 保管字號 1 吸食器1組,毛重39.682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1843號(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022號卷第8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