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LDM-114-單禁沒-51-202502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捌 玖陸公克)及內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家喆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毒偵字第40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於112年2月6日上午11時0分許,於臺北市士林區通河東街1段查扣之乾燥植株1包(驗餘淨重0.0896公克)、吸食器1組(毛重31.3338公克)經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亦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 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執行卷宗屬實。扣案棕色乾燥植株1包(淨重0.1585公克、取樣0.0689公克、驗餘淨重0.0896公克)、吸食器1組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大麻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卷第111頁)在卷可稽,而大麻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已附著於該等毒品外包裝袋及吸食器上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揆諸前揭說明,該等扣案物品均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