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LDM-114-單禁沒-52-202502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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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 字第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文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6號),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象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進行鑑驗分析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於第二級毒品,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0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295號卷第107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被告王文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6號),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而本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毒品鑑定報告可佐,屬違禁物,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名稱 備註 軟管1支 1.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2276號(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295號第106頁)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0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295號卷第107頁) 3.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