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LDM-114-單禁沒-54-202503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ARKER RAYMOND CLARENCE(中文名:賴炳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476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大麻種子1包(內有20顆種子)除送鑑耗損部分外均沒收;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煙油2支、含第二級毒 品大麻成分之殘渣罐2罐、殘渣袋4個、殘渣盒1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ARKER RAYMOND CLARENCE(中文名: 賴炳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76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然扣案之大麻種子1包(內有20顆種子),經鑑驗為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扣案之電子煙油2支、殘渣罐2罐、殘渣袋4個、殘渣盒1個經檢出亦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大麻種子可供栽種為大麻,雖非第二級毒品,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仍有持有之刑責規定,而禁止持有(同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6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PARKER RAYMOND CLARENCE(中文名:賴炳瑞)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釋放,並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76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㈡扣案之電子煙油(彈),經刮取其內煙油,檢出第二級毒品 四氫大麻酚成分,扣案殘渣罐2罐、殘渣袋4個、殘渣盒1個,經刮取殘渣或乙醇沖洗後,亦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存卷可參(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848號卷【下稱偵卷】第190至191頁)。依照上開說明,該等煙油(彈)無法與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分離,殘渣罐、袋、盒,亦無法與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分離,應認均概屬毒品之部分,且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予以沒收銷燬,除電子煙油(彈)所含毒品成分之品項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外,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即毋庸沒收銷燬,乃屬當然。  ㈢扣案大麻種子1包(內含種子20顆),經檢測葉綠體DNA片段 序列,均為大麻(Cannabis sativa L.)之種子,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112年7月10日農特植字第1123612317號函與所附DNA鑑定結果報告存卷可考(偵卷第255至261頁)。則該等大麻種子雖尚非易於施用,而非第二級毒品大麻,但仍屬禁止持有之違禁物,而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聲請人雖誤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為其依據,本院仍得援引適當規定宣告沒收,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拘束,附此敘明。又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