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LDM-114-單禁沒-59-202502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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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耀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2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0.1923公克)、海洛因殘 渣袋壹包、針筒貳支、鏟管貳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明。 二、本件被告前遭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923 公克),經臺北榮民總醫院出具毒品鑑定書附卷足證,為本院核閱卷證無誤,確含有上開毒品成分,另查扣之海洛因殘渣袋1包、針筒2支、鏟管2支係供被告吸食之用,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在卷,而海洛因既附著於該等毒品包裝袋、針筒及鏟管上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參照上開說明,上開扣案物品均屬違禁物,檢察官聲請將之沒收銷燬,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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