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LDM-114-單禁沒-60-202502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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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264、265、2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 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家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64至2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64、265、267號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均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 13年度毒偵緝字第264至2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復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確認無訛,首堪認定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進 行檢驗;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物,則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進行檢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如附表「鑑定書」欄位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查,足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成分,且因均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供取樣化驗之毒品,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案號 扣案物品 檢出毒品成分 鑑定書 扣押物品清單 1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64號 白色結晶1包(毛重0.694公克,淨重0.447公克,驗餘淨重0.437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1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15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68號卷第26頁)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852號、113年度保管字第3441號(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68號卷第27、30頁) 2 玻璃球吸食器1組 3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65號 白色結晶1包(毛重0.741公克,淨重0.511公克,驗餘淨重0.5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1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27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03號卷第15頁)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199號、113年度保管字第909號(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03號卷第16、19頁) 4 玻璃球吸食器1組 5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67號 白色透明結晶1袋(毛重1.239公克,淨重0.983公克,驗餘淨重0.982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67號卷第37頁)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安保字第99號、114年度保管字第280號(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67號卷第36、46頁) 6 吸食器具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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