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LDM-114-單禁沒-61-202503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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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素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9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素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11 年度毒聲字第14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91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法務部○○○○○○○○○○評定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2年3月7日釋放,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3月29日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附卷可參,而被告前因附表所示之案件所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違禁物,有附表所示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再按被告如意圖供自己施用而單純持有毒品,進而施用,則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當然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如因施用毒品而被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除該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前所單純持有毒品部分為其所吸收而不另論罪外,如於施用毒品而被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於不起訴處分作成前所為之施用毒品及(因施用毒品)單純持有毒品行為,自亦為前開不起訴處分之確定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起訴。然如施用毒品(含單純持有毒品)之犯罪事實非為該不起訴處分之確定效力所及,復未經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自仍未偵查終結,應由檢察官續行偵查,而扣案毒品在偵查或審判中仍有作為認定被告刑事案件中之證據之必要者,自不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准許檢察官為單獨沒收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0年10月 7日19時許,在新北市○里區○○路00號5樓,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被告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4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又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9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於112年3月7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3月29日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卷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㈡又前開案件所查扣之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經送請鑑驗,均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如附表編號7「鑑定書」欄所載鑑定書附卷可稽,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聲請意旨雖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惟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由本院逕行更正檢察官所援引之條文,改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以,檢察官此部分聲請,除由本院更正適用法條如前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海洛因毒品之包裝袋,因均含海洛因成分而難以析離,皆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次查,聲請人所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1至6、8至11 所示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大麻等物,各係於被告所涉如附表編號1至6、8至11「偵查案號」欄所示案件所查扣,與被告前開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案件無涉;又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6、8至11「偵查案號」欄所示案件涉犯之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於111年9月5日以被告因經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391號裁定施以戒治,現於桃園女子監獄附設戒治處所接受強制戒治中,故簽請暫予報結獲准,此後即無再另為其他處分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等案件之卷證確認,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為憑,足見聲請人僅就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6、8至11「偵查案號」欄所示案件涉犯之施用毒品犯行均為暫予行政簽結之處理,迄今仍未偵查終結。從而,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6、8至11「偵查案號」欄所示案件涉犯之施用毒品或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既未經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等相關刑事處分程序,自仍未偵查終結,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又依前開說明,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8至11所示之物,在偵查或審判中仍有作為刑事案件證據之必要,自不得(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逕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雯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毒品名稱 驗餘淨重 (純質淨重) 毒品成分 鑑定書 1 109年度毒偵字第8號 海洛因7包 13.12公克 (純質淨重 6.28公克) 第一級毒品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12月26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6600號鑑定書1份 2 109年度毒偵字第1139號 海洛因12包 8.69公克 第一級毒品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0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7010號鑑定書1份 3 甲基安非他命9包 6.4492公克 (純質淨重 5.2106公克) 第二級毒品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聲請書誤載為「程費」)鑑定書(一)、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 4 甲基安非他命2罐 29.8663公克 (純質淨重 1.4584公克) 第二級毒品 5 109年度毒偵字第1737號 大麻1包 0.0903公克 第二級毒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 6 甲基安非他命6包 3.9228公克 第二級毒品 7 111年度毒偵字第488號 海洛因6包 1.29公克 第一級毒品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2月6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6120號鑑定書1份【新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7172號卷第58頁(聲請書誤載第78頁)】 8 111年度毒偵字第746號 海洛因1包 0.0723公克 第一級毒品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聲請書誤載為「程費」)鑑定書(一)1份 9 海洛因1包(Oligo Glucose包裝) 3.7879公克 第一級毒品 10 111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 甲基安非他命1包 0.0047公克 第二級毒品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11 海洛因7包 3.21公克 第一級毒品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9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0500號(聲請書誤載為「0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111年度戒執一字第42號卷第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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