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LDM-114-單禁沒-65-202502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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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易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 字第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殘渣袋貳個 及分裝勺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易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14年2月5日釋放出所。而被告因案所查扣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略載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殘渣袋2個及分裝勺1支,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 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潘易煥於112年11月16日,為警在臺北市○○區○○ 路000號住處查扣吸食器1組、殘渣袋2個及分裝勺1支(112年度保管字第3489號),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2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等件在卷可查。而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9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於114年2月5日釋放出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則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單獨就前開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殘渣袋2個及分裝勺1支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