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LDM-114-單禁沒-67-202502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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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4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 零點參柒柒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發現人黃浩哲於民國113年3月5日15時許, 在臺北市○○區○○路00號B1「MG億和汽車新車整備中心」之廁所內,拾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780公克、驗餘淨重0.3778公克)。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查無特定人有犯罪嫌疑,以113年度他字第2214號簽結。然前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亦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黃浩哲於113年3月5日15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 號B1「MG億和汽車新車整備中心」廁所內,拾獲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378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3778公克),經送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因查無特定人有犯罪嫌疑,而以113年度他字第2214號簽結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且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4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他卷第19頁)在卷可稽,應堪認定。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已附著於該等毒品外包裝袋,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揆諸前揭說明,該等扣案物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而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