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LDM-114-單禁沒-75-202503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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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少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5號、108年度 相字第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相驗被告羅少彤業死亡案件,在其住 處扣得其持有之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PMMA成分之殘渣袋1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如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20時52分,經同住家屬 即被告之父羅尚義報案其在住處施用藥物過量,身體顫抖不適,員警到場後,發現其持有未開封如附表編號1所示紫色粉末2包,過程中被告突失去意識,經通知救護人員到場送醫救治後,於108年12月13日4時3分死亡,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8年12月13日相驗過程中,在被告住處又扣得其持有之已開封如附表編號2所示殘渣袋1袋,業經證人羅尚義於警中證述綦詳(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914號卷,下稱偵卷,第23至27頁、士林地檢署108年度相字第844號卷,下稱相卷,第7至9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臺北市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士林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相卷第1、10至11、17、20至21頁、偵卷第39、69至73頁)在卷可稽。而上開粉末及殘渣袋經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舊名為PMMA,嗣更名為MMA),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偵卷第457頁),堪認該扣案物確係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及含該成分之殘渣袋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內沾附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之一部分。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而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訴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編號 扣案物 1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毛重15.3890公克,淨重13.4220公克,驗餘淨重12.2827公克) 2 含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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